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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2.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内容和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客观存在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更为理想。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二者区别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的不同;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间的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利益、正义
四、冲突:个体、共同体之间价值的冲突,如何平衡?:1.价值原则: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3.比例原则。 ...more»
一、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专门的行业,专业化的工作。2.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3.由此可见,法律是独立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特点——忠于法律:1.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2.以法律为依据。3.要通过法律程序。
三、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分为三类:1.从法的自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规则、命令、判决或预测。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归结为精神力量,神的意志、人的意志、正义的思想。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把握法律。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才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四、法的本质具有:1.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通过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官方文件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2.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3.物质制约性,法律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立法者并非是在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时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五、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的强制性。2.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特定形式(成文的制定法,不成文的习惯法、判例法等形式)。3.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普遍平等对待,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指引人的行为,以统一的秩序调节社会关系。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六、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1.法由生产方式决定,反过来又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2.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具体分为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政治职能、社会职能)。 ...more»
写在前面的话:
法学专业毕业三年有余,大学四年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已遗忘殆尽,此时颇感羞愧,于是想重新拾起法学这个担子,希望能蹒跚前行,追赶法律人的步伐,然工作繁杂,生活琐事颇多,又恐三分钟热血后半途而废,故在此连续刊载学法笔记,一则借此方式不断鞭策自己,二则记录学法历程,与同路人结伴而行,三则作为复习提纲,巩固记忆。
如果您也要走上这条路,希望能在我的博客上搭建一个互动平台,于君共勉,并肩前行! ...more»

